中國投資控股身份的租稅差異

赴大陸投資的身份選擇:1、赴大陸投資一定要經過第三地?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
   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
   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
   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為何赴大陸投資要經過第三地?1、《第二十四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
   應納稅額中扣抵。
2、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
   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
   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
   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控股身份租稅差異
使用不同境外註冊地所得之差異:1、境外公司註冊地之選擇,可考慮與中國有雙邊租稅優惠的地區!譬如:香港。
  *中國與香港的租稅協定中,對於利息、股利、權利金的課稅,若香港公司持
    有大陸公司股權超過25%,則取得大陸的股息稅率為5%,其他情形稅率為
    10%;至於利息的稅率則定為7%,權利金的稅率也訂為7%。
  *依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避免偷漏稅的安排!
挑對註冊地!1、註冊在香港、塞席爾、摩里西斯、汶萊…就能享受租稅優惠嗎?
2、成立在租稅協定國就能享有租稅優惠?如何申請稅收協定待遇?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
  *《第三條》 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或
     備案手續。凡未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
  *《第七條》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向
     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
     (1)稅收協定股息條款;
     (2)稅收協定利息條款;
     (3)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
     (4)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1、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國稅函[2009]601號:
   "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
     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
     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
   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
     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註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
     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2、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還應該從稅收協定的目的(即避免雙重徵稅
   和防止偷漏稅)出發,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
   況進行分析和判定。
   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
     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或
     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
   對於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
     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徵稅或免稅,或徵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
     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
     ,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
     面的轉讓合同。
3、針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通過對上述因素的綜合分析,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通知
   第一條規定的,不應將申請人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稅收協定中,居民和國民之區別:
  *居民的涵義:一般只有屬於締約國對方的稅收
    居民才能享受雙邊稅收協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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