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與流程

外商在越南投資審批流程圖
準備階段
 

考察、研究越南的投資環境、原料供應、基礎設施(水、電、港口、通訊等),再結合投資者擬生產產品及市場,決定:

  1. 是否來越南投資?
  2. 如欲來越南投資,投資地點應選在何處?(北方,中部,南方,在工業區內還是在工業區外?)

  1. 一般投資方式:
    • 在合同基礎上進行合作經營,即外國投資者先與越方討論、簽署合同(如:來料加工、委託加工等合同),
      並送有關部門核準後,雙方即可以合作經營,而不必設立新公司。
    • 合資企業(即聯營企業)
    • 百分之百的外資企業(即獨資企業)
    特別投資方式:
    1. 建設-經營-轉讓合同(B.O.T)、建設-轉讓-經營合同(BTO)、建設-轉讓合同(B.T)。
    2. 工業區(或加工出口區,或高科技區)

備註:以上投資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如:合資企業有越南投資合作者可協助解決問題,但其合資企業總經理、
第一副總經理的任免及企業章程的修改補充,須由董事會全部董事一致通過。

決定在越投資後,需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才能保證投資獲得成功。

尋找合作對象,整理投資所需的相關文件:

  1. 若為獨資企業,需和省市人委會或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洽談,尋找承租合適的土地,
    再按MPI所規定的標準格式準備好申請投資所需的相關文件。
  2. 若為合作聯營企業,需尋找越方合作對象,經討論協商合作條件後,簽署合作備忘錄及合同。
    合作對象之選擇,至為重要,宜審慎行事。

投資執照分成二類:

  1. :(1)登記簽發投資執照,投資案應具備之條件為:產品全部外銷;赴工業區投資,並符合計劃暨投資部所訂有關產品外銷之規定;從事製造業,投資額五百萬美元以下,產品外銷80%以上。
  2. 申請簽發投資執照,為登記發照之投資案以外之。

登記簽發投資執照之投資案,應準備下列文件:

  • A.發照登記書(依MPI統一表格辦理,另應檢附經填妥第12/TT-BKH之2b、3b、3c、4b表格);
  • B.聯營合同及聯營企業章程,或百分之百企業章程,或合作經營合同;

以上資料備妥五份,其中至少正本一份,均呈送投資執照簽發機關。

自收到及格文件之日起15天內,發照機關以投資執照方式通知其同意決定。

審核簽發投資執照之投資案,應準備下列文件:

  • A.簽發投資申請書;
  • B. 聯營合同及聯營企業章程,或百分之百企業章程,或合作經營合同;
  • C.經濟技術可行性報告;
  • D.聯營各方、參加合作經營合同各方、外人投資者之法律資格、財務狀況等證件;
  • E.有關工藝轉移資料(若有)

越南計劃投資部業于2003年5月2日公佈第270/QD-BKH號決定,

核準胡志明市高科技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可核發投資總額為4000萬美元以下之出口加工案件之執照。

依規定該委員會被授權對資金為1000萬美元以下之工業生產案件及資金500萬美元以下之工業服務案件等可徑審定並核發執照。

A類投資案應備妥十二份,B類投資案備妥八份,其中至少正本一份,均呈送投資執照簽發機關。


 
(二)申請階段:將投資申請文件呈送投資執照簽發機關
 

A級投資案呈送計劃暨投資部(以下簡稱MPI)

THE 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MPI)
Add:56 Quoc Tu Giam Street, Hanoi, Vietnam
Tel:84-4-8454970/8453666/8235606 Fax:84-4-8259271、8437927

MPI HO CHI MINH CITY OFFICE
Add:178 Nguyen Dinh Chieu, Dist 3,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Tel:84-8-8294674 Fax: 84-8-8291534

    B級投資案呈送經獲得越政府授權發照之各省市人委會或各省市工業區加工區管理委員會  
  A類投資案由政府總理決定,包括:

1.從事以下投資案,且不分區投資案之規模: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園區、都市區等投資案基礎設施開發;BOT、BTO、BT等投資案;海港、機場之建設與經營;海運、空運之經營;油氣類經營;郵政、電信服務;文化、出版、新聞;廣撥、電視;病症診治單位;教育、培訓;科學研究;人用藥品生產;保險、財政、查帳、鑒定;稀有資源探勘、開採;住宅建設與出售;屬國防、安全等領域之投資案

2.投資額四千萬美元以上,並從事電力、礦物開採、冶金、水泥、機器製造、化學品、飯店、公遇出租、休閒娛樂場、觀光區等投資案。

    B類投資案(以上所列以外之投資案)由MPI或政府授權之省級人委會或MPI授權之工業區管理委員會發照。  
  審核期限 A類投資案:

自收到及格文件之日起30工作天內, 計劃暨投資部(MPI)將審核意見呈報總理。
自收到MPI呈報書之日起10工作天內, 政府總理提出對投資案之決定。
自收到政府總理之決定之日起5工作天內,
MPI通知對投資案之決定(一共45工作天)。

   

B類投資案:

自收到及格文件之日起30工作天,MPI完成對投資案之審核與發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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