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意購買手機時,會挑選哪樣的銷售管道?是一般機種繁多、服務親切、價格合宜的經銷商門市購買呢?還是因為對貨源的顧慮,會到手機品牌的直營點購買?但是,當您拆下背蓋會發現同樣貼著聯強或神腦的經銷管道貼紙。
同樣的,假設政府單位赴海外招商,因為外資來台投資的相關申請作業需要,會計師或管理顧問公司隨同前往招商並配合辦理公司申設作業,這時候,會因為有政府單位委任證書的單位發出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才是真的;而沒有委任書的代辦單位,就是假證書嗎?所謂的註冊代理人,到底對消費者提供了何種保障?以下茲摘錄〝境外公司操作聖經〞關於註冊代理人的篇章來做說明:

流程圖示引用自〝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張淵智著 大樹林出版社
由流程圖中,可知坊間所謂註冊代理人,表示同時既是秘書公司且同時具有註冊代理人身份者。這樣對消費者有何好處?要分析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秘書公司及註冊代理人的職責為何?
介於註冊代理人與客戶之間的仲介,故其提供的價值在於:瞭解每一客戶的需求所在、依客戶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未來法規變更及使用上的相關問題,均能提供解答,始能彰顯其存在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其主因在於境外公司的操作與運用與購買器具後即可直接使用的想法不同;故祕書公司的價值並非「銷售」而是「顧問服務」。
註冊代理人,主司境外公司的登記註冊、後續變更等工商服務事宜。各註冊地均設有負責公司登記的公司註冊處,以接受註冊代理人的各項申請;換言之,註冊地政府的公司註冊處也僅接受領有註冊代理人執照的代理人申請,秘書公司無法直接透過註冊地的公司註冊處進行公司登記。
有專屬的國外部,負責處理境外公司及客戶設立海外營運據點的一切聯繫事項;公開揭露、合乎法令為會計師的優先考量,價格及服務速度為其弱項。 除少數地區外,其文件也均透過大型註冊代理人申辦。設立類型以控股、外銷佣金為主。
多為會計師兼職或聘任一人負責,成本及利潤為主要考量。若透過境外公司操作移轉定價,且會計師為簽證會計師,則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會計師是否應揭露關係人交易?因為成本考量,文件多為中小型註冊代理人代為處理。 設立類型以控股、移轉定價、外銷佣金為主。弱項在真實商業現況、不同產業的差異、境外法令、服務的速度等。
行銷方式多透過舉辦研討會的方式來吸納客戶,研討會下課及會後時間,客戶必須詳述問題及需求,以供會計師判斷,規劃架構是否切實可行。後續操作上的問題,則提供研討會的免費鐘點時數或電話諮詢服務。大多有大陸直營點。弱項在服務的速度、架構是否符合客戶真實營業現況?商業現況中所遭遇到的問題,會計師是否有餘力協助處理?
大型業者多標榜為註冊代理人,實務上仍必須考量成本。境外公司為主要收入來源,因此提供各類聳動的論點衝刺銷售量,業務人員流動性大,因為多無書面之規劃資料,因此在後續客戶服務的內容、服務的窗口,缺乏一致性。真實商業現況上之問題,往往無法提供解決方案。解決客戶問題的知識不易累積。
皆為兼職非主業。無力因應相關法令提供客戶服務,設立費用以價格取勝,後續變更股東、董事或申請相關文件,費用均較市場行情高。無法提供任何專業服務。
如果以上陳述均真實無誤。那麼,我們認為能提供境外公司成立後所遭遇到的各項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才是一個專業的秘書公司的價值。提供消費者的規劃架構理應確實可行而不渲染、對未來使用上的金流、物流、相關法規修訂之因應等問題,都應該能提出對應之道,而非將問題推給周邊其他行業無法配合來搪塞。
不考慮成本,不尋求其他文件來源,完全真實呈現註冊代理人資料,讓客戶放心。
案件均配合客戶需要到府訪談,以互動式談話方式,瞭解各不同產業面在境外公司操作上的窒礙問題。完全解決設立後不會用、不能用的問題。
各種架構建議,提供法源依據,無用之架構導致查稅罰款,由我們負責賠償。
所以客戶均提供Powerpoint檔案,詳述操作方式及金流、物流作業,雙方不因為人員異動而導致服務或操作上之斷層產生盲點。
我們是業界唯一假設公司經營不善,後續服務將由會計師(不做財稅簽證)接續處理,讓客戶沒有後續服務之煩惱與顧慮。
客戶使用上的問題,均幫客戶找方法解決,持續累積並提供解決方案的周邊業者,務期客戶使用上的所有問題均能獲得解決。
* 敝公司所選擇之註冊代理人OIL(OFFSHORE INCORPORATIONS)是亞洲最具規模、歷史悠久的專業公司註冊集團,專為專業人士在世界各地成立註冊公司,於1986年成立,且不斷拓展業務,業務遍佈全球,擁有多地的公司註冊執照,公認為業界翹楚,最值得您的託付與信賴。
坊間一般的說法是:每次匯回之金額小於五十萬美金(法源為何?),並透過一些特定非收益類的匯款科目匯回,這樣就可以規避國稅局追查到海外所得來源?
我個人認為,風險規劃的前提應該取決於您的所得中,如果加計境外所得的部分,個人所得稅率是否會因此變動? 如果不會!您就放心大膽的匯,以收益科目回來。但是如果會變動,還真的有寫了不會查的科目嗎?填寫上「贍家匯款」或「海外存款取回」國稅局的人就會信以為真?
目前依客戶的資金用途來做安排,如果僅單純是營運周轉金的短缺,仍然可以透過銀行的金融商品來提供解決之道。若是負責人個人在國內消費的需求,在依照用途、金額大小、匯款頻率上來做規劃。
香港公司並不是真正的免稅公司 ,它的公司法源 並不像BVI,Cayman等有所謂的免稅公司法, 香港只有一種公司法 :規定境外所得免稅、同意公司不需在香港實體營運, 如此而已。辦過香港公司的都會知道, 每年繳完年費會有一張商業登記證影本 ,那有沒有人想過 正本去了哪裡?? 因為秘書公司的香港窗口必須保留正本以資證明該公司之代辦成立。
一般代辦公司設立香港公司所收的年費中有含年報及稅報的費用。 年報等於一般境外公司的年費 。而稅報,類似我們的財簽: 是由營業額的多寡由香港會計師決定簽證費 。一般顧問公司能幫忙處理的稅報是「零營運」(不是沒有境內所得喔,因為只要有營收,會計師簽證就有費用產生,也需要查核的費用,這些都不是少少的年費所能負擔的) 再加上香港公司亦如同台灣公司,可由工商局網站上查到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一般的境外公司撤銷 常見的都是不繳年費 但是香港公司 依公司法辦理撤銷必須繳費 並經稅務機關簽證同意公司沒有欠稅 方能辦理撤銷(就以往經驗來說大約要六個月) 今天如果設立了香港公司 有欠稅的問題 大概就不能從香港出入境了(以免被海關拘留)
A:請參閱五月十二日 宋耀明律師針對巴紐案帳戶所提出的一些看法
藉由這一篇文章,我並非想強調海外開戶(新加坡)就可以達到帳戶不被調查, 相反的, 我們一再強調,只要資金流程連結到台灣的自然人或法人,與某帳戶有關聯,除非從此往後不在台灣有管轄權或司法互助的國家出現,不然,何需調查帳戶?約談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即可。
當然,有同業認為,以另一國籍來開戶,可以撇清關係,這又是另一個大課題(牽涉到實質認定),不在此探討。
補充:
台灣並非國際反洗錢簽約國,所以為何以境外公司到香港開戶,必須經由香港會計師簽證?
就是因為台灣不是簽約國,所以台灣的會計師簽證不具效力,必須由簽約國之會計師簽證,此帳戶不會作為洗錢使用
A:如同一般的資產,當資產達到一定的規模之後,資產的安全、隱密、繼承與分配,就成為必須思考的問題。
境外公司的發展既然起源於海外,在資產信託的服務上,當然早已經有完整可行的架構,有鑑於信託必須量身訂做,因此細部的規劃不在此討論,僅針對一般最關心的幾點問題作說明:
A:在執行委託人的意志上兩者並沒差別,但是當受託人是銀行的時候,無法轉換到其他銀行開戶及操作,這一點也是較多客戶抱怨之處;如果原本銀行的客戶關係經理有其他的生涯規劃而轉換跑道到其他的銀行,您也有意轉換,此時信託必須在新銀行重新架構。
A:客戶的資金存放於銀行,信託公司純粹接受客戶的委託管理受託付的資產(類似基金公司的操作機制),在機制架構上,發生監守自盜的機會微乎其微。但是,考量客戶接受度、語文、時差及安全性等因素,目前新加坡某信託公司,屬凱雷私募基金旗下子公司,應該會是您較佳的選擇。
A:常見的現金、土地、股權等。
A:信託的原意並不是用來節稅的,依照信託的法規,並不因為信託的行為而改變課稅的對象,只是境外公司搭配上境外的信託公司,如果再加上境外的資產,原本就有所得難以認定的情形。一般來說,節稅並不是成立信託原本的目的。
A:依法必須申請主管機關所核發的執照,始能進行信託業務;如同境外銀行不得在台灣招攬生意、代為開戶等。
A:信託與基金的成立目的原本就不同,在最初的信託目的也不是以節稅為主要考量,只是海外的資產查緝有一定的難度,再加上信託的資產轉移給受託人後,似乎是與原資產持有人無關,在資料揭露的這一觀點上,與基金的性質是有些相似的。
A:信託的內容必須請國外的律師簽證並收取每年的委託費用,加上為了考量資產安全,絕大多數透過私人銀行來架構;如果還必須持有台灣的土地或公司股權,更必須利用外資銀行的身份來規劃,因此,私人銀行的開戶門檻幾乎成為是否需要架構信託的基本門檻。
A:註冊國與開戶銀行是完全獨立的事件,並沒有要求在哪一個國家註冊,就必須到當地銀行開戶的規定。實務上台灣公司戶在外縣市開戶的例子並不多(因為銀行開戶有戶籍地的限制),以公司戶到海外開戶的例子還蠻常見(蠻奇怪的,不知道出發點為何?因為法人是全球稅,這些與母公司同名的海外帳戶不知道在稅務申報時,是如何交代的?)
A:不需要的!但是實務上我確實遇過,銀行所持理由是開台幣戶要一千元台幣,所以開OBU帳戶也要USD1000才行。我們只得請客戶配合銀行的要求作業。我是很懷疑,OBU不能存提現金,那這個USD1000元,該怎麼入帳戶?(銀行收現)
A:一般的說法是因為這是外國公司,所以寫英文比較不奇怪。不過,奇不奇怪是由誰來看?如果銀行盡保密義務的話,誰會看到所謂的奇怪中文?
A:公司文件上的簽名必須與護照簽名一致,以證明文件確實交由申請人手上並經確認。但是銀行的印鑑資料於印鑑欄位內,應由客戶考量方便與習慣,留下簽名或印章或兩式憑一等約定,與公司文件簽名字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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