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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布調整國內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20/12/08
  1. 以下為央行12月7日官網新聞稿並於12月8日發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供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如附檔。
  2. 《規定》所稱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1. 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 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 座落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購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爲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非高價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商辦與工業廠房抵押貸款應不在內。
  3. 不溯既往。《規定》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含)前已核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其貸款條件合於核准時之規定者,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
  4. 可觀察此次各部會聯合打炒房,是否會衍生打到透過大陸資金回台購房或以OBU資金回台購房之案件。

中央銀行常務理事會決議調整本行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9年12月7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09)新聞發布第206號

中央銀行常務理事會決議調整本行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

一、本日本行常務理事會決議,為促進金融穩定及健全銀行業務,防範銀行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貸款,爰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摘要整理如附表),並自本(109)年12月8日生效

(一) 新增全國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限制:第1戶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第2戶(含)以上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均無寬限期。

(二) 新增全國自然人第3戶(含)以上購置住宅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無寬限期。

(三) 新增借款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貸款限制:應檢附具體興建計畫,最高貸款成數為6.5成,並保留其中1成俟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四)新增餘屋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

二、本次修正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一) 全球經濟不確定性仍高,主要經濟體持續維持寬鬆貨幣政策之資金外溢效應,銀行過度集中不動產授信,將影響信用資源配置,不利生產事業實質投資。

(二)銀行購置住宅貸款及建築貸款成長走高,本年10月底銀行不動產貸款占總放款比重為35.9%,接近歷史高點之37.9%

(三) 自然人多筆購屋貸款及公司法人購屋貸款續增,部分案件有貸款成數偏高、貸款利率偏低,以及寬限期過長等現象;且購地貸款部分借款人利用銀行資金進行養地、囤房;餘屋貸款亦有授信條件過於寬鬆等現象。

(四) 本行近期邀請主要銀行座談,進行道德勸說,並派員實地查核,另通函金融機構,持續強化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惟鑒於各金融機構授信規範寬嚴不一,難以達成執行成效;因此,宜訂定一致性規範,以利其遵循。

三、本次針對性審慎措施,僅規範高風險貸款戶,並不影響首購及換屋等絕大多數實質需求貸款案件。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應確實遵循本項貸款規定,本行將加強相關金融業務檢查。

四、政府刻正戮力推動「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本項貸款規定係落實該方案之「信用資源有效配置及合理運用」有關貸款差別授信之要求。本行將與各部會通力合作,努力達成政策目標,俾利房地產市場健全發展。

五、未來本行將持續關注房地產市場發展,並檢視本項貸款規定之執行成效,適時妥適調整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穩定。

附件下載: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1091208生效).pdf

08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