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規、稅務
內政部針對私法人(公司)購買住宅申請事前許可修訂條文,增列限制條件

1、內政部於4月29日頒佈預告修正條文,針對有意透過公司購買住宅增列限制條件徵求公眾意見。
113年4月29日 台內地字第1130262267號 預告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條文。
2、鑑於日前立委質詢現行作法無法遏止透過私法人持有豪宅,主管機關做了修訂。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①.修正宿舍用途許可要件;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之用途為宿舍者,其申請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該私法人之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公司須成立並投保一年以上且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五人以上。
  ②.定明以成屋為原則不得購買預售屋。
  ③.禁止取得高價住宅;房屋買受總金額,不得逾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高價住宅金額。
3、自112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中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將採許可制規定後,一併頒佈《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做為申請依據。凡國內公司、僑外資公司、外國(OBU)在台分公司自112年七月一日起若有意於國內持有住宅(建物使用執照用途為住宅)均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方能辦理登記。
4、前文: 自112年7月1日起,私法人(公司)若有意購買住宅需事前申請內政部許可

#OBU持有房地產
#公司買商辦不受限制


 

07 0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