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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部分款項交於公司而未經驗資的股東出資義務履行的認定 來談大陸公司法

這樣的案例蠻常見,提供您參考!

1. 有限公司註冊之資本未全數到位,股東仍應就其在認繳出資額的範圍內承擔公司的債務,並負賠償的責任。

以下為大陸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坊間的說法,透過境外公司來切斷債務並不正確也沒必要。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務上會被認定股東濫用法人獨立人格,侵犯債權人債權者;一般多為公司資本不足,包括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未按期出資等。

《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我遇過客戶想設立資本額只要十萬的有限公司,其後果就是容易有債務連帶清償的問題。

 

部分款項交於公司而未經驗資的股東出資義務履行的認定 【上海法院網 2011年11月7日】

2008年11月10日,黃紅忠、季偉明和張欣註冊成立上海芭芭拉娛樂有限公司(簡稱芭芭拉公司),註冊資本為50萬元。黃紅忠認繳出資額17.5萬元,實繳出資額3.5萬元;季偉明認繳出資額17.5萬元,實繳出資額3.5萬元;張欣認繳出資額15萬元,實繳出資額3萬元。

根據芭芭拉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的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兩年內繳足。2008年12月1日,上海銘亭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銘亭公司)與芭芭拉公司簽訂協議,約定銘亭公司向芭芭拉公司獨家供貨啤酒、飲料等。2010年11月17日,芭芭拉公司出具欠款確認書,確認尚欠銘亭公司貨款131100元及進場費10萬元。

銘亭公司起訴要求芭芭拉公司支付貨款和返還折扣讓利款及季偉明、張欣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欣、季偉明作為芭芭拉公司的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但上述兩股東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按期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故應當在各自的未出資範圍內對芭芭拉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季偉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其向芭芭拉公司出資25萬元,由芭芭拉公司開具了出資證明,當時公司裝修需要墊付大量工程款,故其本人已實際認繳了資本17.5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繳納的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如季偉明直接將出資款交給公司但未經法定驗資程序的行為被視為足額繳納了出資,此既不符合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應履行法定驗資程序的要求,亦難以保證股東按期足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及落實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季偉明作為公司的股東,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按期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應當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芭芭拉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6 1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