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境外公司
國內營利事業仲介大陸業務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資料更新時間:2020/09/07
  1. 此案簡述:北區國稅局表示,若由台灣母公司負責洽談大陸仲介,即便仲介廠商、仲介客戶都是中國大陸公司,廠商所支付的佣金,仍屬於台灣地區所得,在兩岸都會被課稅。大陸子公司佣金匯出時所被大陸扣繳的稅額,回台也不能抵稅。此案例仲介收佣是台灣公司,若是台灣人仲介收佣、台灣人成立境外公司仲介收佣?海外收的錢不算海外所得?
  2.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稽徵,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如下:
    •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 另依據《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 四、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  (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  (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3. 延伸閱讀:財政部訂頒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經營兩岸貿易的台商要注意,北區國稅局表示,若由台灣母公司負責業務洽談時,即便仲介廠商、仲介客戶都是中國大陸公司,廠商所支付的佣金,多半也屬於台灣地區所得,在兩岸都會被課稅,且被大陸扣繳的稅額,回台也不能主張抵稅。

官員表示,企業若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同台灣地區所得課稅,雖然大陸地區已經繳過的稅可以回台扣抵,但是所得來源的認定標準就很重要。

北區國稅局曾處理過一個跨國台商案例,官員指出,這個跨國集團的大陸子公司是設備維護廠商,台灣母公司有時會負責業務洽談工作,引薦大陸客戶給大陸子公司,大陸子公司也會支付佣金給台灣母公司。

然而大陸子公司支付佣金時,在大陸就會先被扣繳10%所得稅,官員指出,這間企業曾經主張這筆佣金所得為大陸地區所得,希望在大陸繳的稅可以抵減母公司的營所稅。

官員表示,但國稅局實際釐清發現,這間台企雖然提供仲介服務,但是仲介服務其實從頭到尾都是在台灣提供,即便仲介費是由大陸關係企業支付,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這筆收入其實還是台灣地區所得,並不是大陸地區所得,更不適用抵稅規定。

針對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財政部其實有頒布認定原則,官員指出,以這個台商事業集團的案例來看,台灣母公司所提供的勞務,全部都在台灣境內進行且完成,也就符合認定原則的定義

官員表示,有些資金如果企業自行判斷為大陸地區所得,但國稅局認定為台灣地區所得,即便同一筆錢已在大陸被課過所得稅,還是不能扣抵台灣應納營所稅。

兩岸仲介服務課稅案例
07 0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