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Q&A
辦理陸資來台投資事業申請主管或技術人員(白領)來台

資料更新時間:2014/04/16

1、與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條件相較,陸籍專業人士來台辦法中,並沒有申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項目;
2、若以台商赴大陸投資的企業為主體申請回台,同樣適用陸資來台投資辦法;
3、延伸閱讀:辦理外資來台機構聘僱專業人士來台工作
http://obu.com.tw/05-ForeignToTW_FAQ.php#Q4
4、以下摘錄經濟部投審會新聞稿;

陸資投資事業申請專業技術(白領)人士來台

媒體報導中有關陸資來臺投資不實傳言澄清新聞稿
發佈時間 2014-03-21

近日媒體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後投資人及其相關人員進入臺灣之相關議題報導,多數傳言內容錯誤且與事實不符,經濟部特予澄清。

1、「1人投資申請45人來臺」以偏概全,誤導社會
  陸資投資事業其投資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可申請2人來臺進行經營管理,投資金額每增加50萬美元,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能超過7人。其中,如果係屬大陸自然人投資,本部投審會鑑於個人投資無指派法人代表之必要,因此,一律嚴格審核,即便其投資金額超過330萬美元,本部投審會亦僅核准投資人本人1人來臺擔任負責人,媒體謠傳1人投資申請45人來臺之情事,全屬以偏概全,誤導社會。

2、陸資核准495件,陸籍人員及其眷屬來臺僅264人
  依據本部投審會統計,截至本年1月底止,已核准陸資來臺投資495件,而經本部投審會核准主管或技術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來臺共計264人,約8成以上的大陸籍主管都是隻身來臺。
  倘該投資事業如需申請主管或技術人員(白領)來臺,主管或技術人員亦須符合一定之資格條件,包括具學士或碩士學位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5年相關工作經驗;同時該公司須提出國內僱用員工計劃。且已實行投資金額30萬美元以上,得申請1人,每增加50萬美元以上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

3、陸籍主管或技術人員僅核發1年效期入出境許可證
  陸資在臺企業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申請來臺,原則上第1年只會核發1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第2年起,公司營業額須達到新臺幣1千萬元始得重新申請換證。因此,對於陸資投資人、主管或技術人員來臺,政府不但沒有無限期給予入出境許可證的展延,也沒有開放其來臺長期居留。

4、政府積極管理陸資來臺投資
  本部投審會將會同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訪視陸資投資事業,以及其在臺之陸籍人員,查核是否如實經營經核准許可之營業項目,以及是否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假藉名義來臺工作等不法活動。如發現有前述情事,將依兩岸條例予以裁罰且撤銷其投資,並將相關人員遣返出境。
  此外,本部投審會均定期查核陸資投資事業營業狀況,如發現其已停歇業,本部投審會將主動函請移民署註銷其負責人、主管及技術人員之入出境許可證。截至本日為止,移民署已註銷10人之入出境許可證。

5、外傳大陸地區人民取得長期居留證、無限制購買不動產等係屬不實謠言
  政府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移民;至於依據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經核准取得不動產之大陸地區人民,其每年在臺停留時間也以4個月為限,外傳在臺購買房地產,即可來臺取得長期居留權,係屬不實謠言。
  另依據內政部之統計,自91年起至去(102)年12月底為止,10年間只核准136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取得不動產,其中屬於陸資企業因業務需要取得不動產之案件僅8件。對於陸資企業因業務需要購買不動產,每案均需經過內政部審查許可,也無外傳所述可無限制購買房地產之情事。
適用法源: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主管機關: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或由主管機關邀集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中央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會(以下簡稱聯審會)會商處理之。

第 三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社會交流:
   探親。
   團聚。
   奔喪。
   探視。   

 二、專業交流:
   宗教教義研修。
   教育講學。
   投資經營管理。
   科技研究。
   藝文傳習。
   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駐點服務。
   研修生。
   短期專業交流。

 三、商務活動交流:
   演講。
   商務研習。
   履約活動。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四、醫療服務交流:
   就醫。
   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備註:
一、同(隨)行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二、申請案如參訪行程或人員身分涉及機敏、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應提送聯審會審查。
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依第五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四、本表之三、投資經營管理甲類、乙類所指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告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之『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三類、辛類」。

16 1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