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境外公司
營利事業透過個人帳戶收付貨款意圖規避營業稅及所得稅
資料更新時間:2022/03/01

1、台北國稅局於2月17日發布營利事業透過個人帳戶收取貨款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稅案例,究其事由與該營利事業是否為水貨商無關,透過個人帳戶付款有可能是避稅目的、當然也可能是規避不具合法代理身份之交易考量。

2、但透過個人名義操作海外代購同樣有稅務問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己名義透過網路經營代購業務,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時,視為銷售貨物,如其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者,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以此案來看(依查得事實核定該公司漏報銷售額2億餘元)除非有夠多的人頭,不然遲早被盯上(跨境物流實名認證)。

受限於金(台幣收款)、物(宅配出貨)流限制,透過OBU應該也無法操作。

3、另外,常聽一種說法:公司帳戶一筆對一筆有收款都查的到,所以用個人帳戶收款;難道個人帳戶就查不到嗎?如曾透過香港個人帳戶收付貨款的應該有經驗;港銀會以個人帳戶不得收付貨款為由直接關閉帳戶。

營利事業銷售未經由代理商進口商品應如實申報營業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營業收入,營利事業隱匿進、銷貨事實,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近日查獲進口商A公司銷售進口電子產品,並將進貨款項透過公司或關係人銀行帳戶匯往國外電子產品公司,金額高達數億元,該年度卻僅申報營業收入數千萬元,顯有異常。經進一步追查,A公司在境內販售未經由正式代理商進口之商品,即一般所稱平行輸入商品或水貨,進貨款項除少部分自該公司帳戶匯往國外,大部分係透過公司關係人個人銀行帳戶轉匯,目的在隱匿進貨事實,販售商品之款項亦利用關係人個人帳戶隱匿銷貨收入,因調查事證明確,經依查得事實核定該公司漏報銷售額2億餘元,依法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實申報繳稅,勿利用關係人銀行帳戶隱匿進、銷貨事實,如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補稅處罰,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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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