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為清楚說明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徵稅,我們擬備了這本《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簡介》。這簡介扼要解釋如何運用這項原則,並附以簡單例子,說明對不同的業務實施該項原則時所採用的驗證準則。
《香港對營商利潤徵稅的準則》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 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1.決定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首兩項條件簡單明確,第三項條件則需加以闡釋。現在讓我們探討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2.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