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規、稅務
江蘇省人大頒佈《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條例》
資料更新時間:2020/12/21
  1.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條例》於12月18日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以原則性條文居多、欠缺具體細則,部分探索/試驗涉及北京權責,非江蘇省與昆山市權限。
  2. 《條例》中少數亮點:〝第二十九條 支持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試驗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個人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業務、台資企業集團內部人民幣跨境雙向借款業務、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跨境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等跨境人民幣業務。〞
    在2013年9月昆山也曾實施「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針對大陸台商個人與法人在人民幣跨境業務上各有不同項目之開放,當時是全中國之先。
  3. 亮點二:〝第三十一條 試驗區探索創新兩岸貨幣合作的方式和途徑。支援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為境外企業和個人開立新臺幣帳戶,支援試驗區內銀行與臺灣地區銀行之間開立新臺幣同業往來帳戶等業務。探索豐富人民幣對新臺幣交易、避險產品。〞
    好奇這會如何發展?此項規劃如果要兩岸官方協商恐怕很難、若昆山單方面嘗試,僅開立一個〝幣別〞而不涉及鈔券兌換或許能有突破。

《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條例(全文)》

2020-12-18 07:37來源:新華日報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47號

《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建設,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批復,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堅持改革創新、開放合作、先行先試、互利共贏的原則,探索全方位高水準開放的新機制、新路徑、新模式,建設成為兩岸產業合作轉型升級的先行先試區、兩岸中小企業深度合作的重要載體、兩岸交流合作模式創新的示範平臺。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試驗區在現行法治框架內先行先試,探索改革創新。

對在試驗區改革創新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試驗區改革創新中出現失誤,但是改革創新舉措符合國家和本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依法免予追究責任。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試驗區應當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結構扁平優化、管理高效統一、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試驗區工作的領導,通過試驗區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試驗區建設,研究決定試驗區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承擔試驗區議事協調日常工作,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試驗區部省際聯席會議機制,爭取國家對試驗區發展的政策支持,協調國家有關部門推動試驗區先行先試、創新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推動建立試驗區與行政區一體化治理模式。

省人民政府、蘇州市人民政府採用賦權清單形式,在試驗區內賦予昆山市人民政府有關省和設區的市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對下放的權力事項同步調整監管層級,對委託的權力事項依法履行委託手續,並明確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級、設區的市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具體目錄和實施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蘇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試驗區與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聯動創新發展,促進試驗區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在制度創新、開放創新、金融創新、科技創新等方面的融合,推動人才、資本、科技、資源的有機聯動。

省人民政府、蘇州市人民政府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的有關政策以及相關試點活動,可以授權在試驗區同步推進。

第八條 昆山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試驗區的開發、建設、管理和服務等事務。

根據優化行政管理和加強社會服務需要,可以依法在試驗區設立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支持試驗區創新選人用人機制,建立靈活的人員交流、職務任免、績效激勵等機制。

試驗區可以設立由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內外相關團體、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組成的顧問機構,為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提供諮詢。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計畫分配中對試驗區給予支持,優先保障試驗區重大基礎設施以及重大產業項目用地需求。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試驗區開展鄉村振興綜合改革試點。鼓勵試驗區在農業文化旅遊融合發展、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集體經濟創新發展等方面先行先試。

支援臺灣地區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參與試驗區美麗宜居鄉村、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專案建設

第十二條 試驗區應當加快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加強與長江三角洲等區域在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方面的合作,推動發展規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創新要素等方面銜接互通,實現試驗區資源要素的優化配置。

第十三條 支持試驗區開展自然資源管理綜合改革試點,在資源節約利用、城市更新改造、土地二級市場監管、生態保護修復等方面先行先試。

支持試驗區推動土地複合開發利用,用途合理轉換,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準。

試驗區內的企業因產業轉型和科技創新,需要建設研發設計以及生產性服務設施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可以調整研發設計以及生產性服務設施的用地和建築面積的控制指標。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試驗區應當按照突出重點、優勢互補、合作雙贏、高品質發展的要求,加強與臺灣地區的產業合作,引進和發展新一代資訊技術、智慧製造、生物醫藥等重點產業,打造先進製造業集群。

第十五條 試驗區應當深化兩岸現代服務業開放和合作。鼓勵發展金融服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會展經濟、旅遊休閒、體育健身、健康養老等現代服務業,支援發展數字經濟、共用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

支援台資企業在試驗區內設立全球總部、地區總部以及營運、研發、結算等功能性總部

第十六條 試驗區應當深化與臺灣地區在醫療衛生、健康、護理、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完善多元化辦醫體制,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在試驗區內依照規定設立獨資醫療機構,支持引進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藥品和醫療器械

第十七條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參與試驗區旅遊發展。鼓勵臺灣地區投資者在試驗區內設立旅行社,依照規定開展旅遊業務

第十八條 試驗區鼓勵發展現代都市農業。支援臺灣地區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海峽兩岸(昆山)農業合作試驗區、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現代化示範區建設。

試驗區應當加強兩岸農業科技交流與合作,引進和推廣臺灣地區的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肥料、新農藥和新機具。

第十九條 試驗區應當推動區內傳統工業區向科創產業園轉型。支援光電產業園、生物醫藥產業園、機器人及智慧製造產業園等園區建設,支持培育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鼓勵昆山綜合保稅區功能延伸和轉型升級。

第五章 投資貿易

第二十條 昆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試驗區營商環境,完善投資促進、專案跟蹤服務等工作機制,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臺灣地區投資者投資促進政策,推廣市場化招商模式,培育投資促進和企業服務隊伍。

第二十一條 支援試驗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試驗區應當加強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在招商引資、科技創新等領域的合作,探索境外園區合作模式,為台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試驗區應當建立高效便捷的商事登記制度。全面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商事登記模式,實現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探索一業一證商事登記改革。

第二十三條 試驗區應當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和資訊化建設,精簡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四條 試驗區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則,推廣應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

推進建立跨部門綜合管理機制,實現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之間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促進倉儲物流、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維修、國際結算、分銷、展覽等服務貿易發展

第二十五條試驗區建設兩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區,推動與臺灣地區在電子商務相關領域的投資與合作

第二十六條 試驗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相關政策,應當徵求區內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意見。

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第六章 金融財稅

第二十七條 推進昆山市金融支援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建立與試驗區開放型經濟相適應、特色鮮明、功能齊備的具有兩岸特色的重要金融合作區域。

支持不同層級、不同功能、不同類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機構進入試驗區,引導和鼓勵台資、民間資本投資試驗區內金融業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規定,在試驗區開展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創新。

第二十八條 試驗區探索與臺灣地區在金融機構准入、金融業務、金融市場、金融產品等方面合作的具體途徑,拓展兩岸金融合作領域。

第二十九條支持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試驗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個人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業務、台資企業集團內部人民幣跨境雙向借款業務、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跨境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等跨境人民幣業務

支援試驗區在滿足真實性、合規性相關管理規定和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線上審核跨境人民幣結算電子單證業務。

第三十條 支持試驗區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以資本專案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

支持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

支援試驗區內銀行利用數位外管平臺開放的企業資信、收付匯率等資訊,開展合規經營和業務創新,做好對中小微涉外企業的金融服務。

第三十一條 試驗區探索創新兩岸貨幣合作的方式和途徑。支援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為境外企業和個人開立新臺幣帳戶,支援試驗區內銀行與臺灣地區銀行之間開立新臺幣同業往來帳戶等業務。探索豐富人民幣對新臺幣交易、避險產品

第三十二條 支持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

第三十三條 試驗區支持發展綠色金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企業的信貸支援,探索排汙權和碳排放權等與環境保護相關權益的抵押、質押融資模式。支持保險業金融機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安全生產責任險等促進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的保險業務。

第三十四條 支持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財政和稅收政策試點,探索更加有效的促進投資增長、貿易發展、科技進步和金融創新的財政和稅收政策。

第三十五條 支持昆山綜合保稅區開展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並結合試點開展情況出臺相關支援措施。

對備案的試點企業從境外入區以及從特殊監管區非試點企業進口的應檢物,按照一般進口程式實施管理,其出區應檢物不再實施檢驗監管和驗證管理

第七章 人才科創

第三十六條 試驗區應當重點培育和引進產業鏈關鍵企業和領軍企業,鼓勵和支持區內企業引進境內外核心技術,開展技術創新,培育自主品牌,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

支持試驗區加大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扶持力度。試驗區內企業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省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三十七條 試驗區鼓勵境內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試驗區共同設立合作研發平臺,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科學技術創新平臺,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合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

鼓勵境內外相關機構在試驗區設立技術轉移、技術培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科學技術服務機構。

第三十八條 試驗區應當建立境內外人才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為在試驗區工作的人才提供創新創業、配偶就業、子女教育、房屋購買或者租賃、醫療保障等方面的便利和幫助。

第三十九條允許試驗區按照不超過境內高於境外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的標準,給予在區內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緊缺人才補貼

第四十條 試驗區建設對台科技合作與交流基地、兩岸人才合作試驗區、和諧勞動關係綜合試驗區,推動兩岸科技和人才合作交流。

試驗區應當發揮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等平臺作用,鼓勵臺灣地區青年創新創業,並提供配套服務和政策支援。

第四十一條在試驗區內推進臺灣地區職業資格與大陸專業技術職稱比照認定。已取得臺灣地區執業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經認定可以在試驗區從事與該資格相對應的專業服務活動;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應當辦理營業執照

第八章 社會服務

第四十二條 試驗區探索實行與臺灣地區人員往來更加開放、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 在試驗區內工作生活的臺灣地區居民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規定條件的,與本地居民在醫療、教育、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試驗區建設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基地,加強與臺灣地區優質教育資源合作。

支援台資企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院校在試驗區依法辦學,在招生就業、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專案申報、校企合作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加大支援力度,提升學校辦學水準。

第四十五條 試驗區應當深化與臺灣地區在文化、體育和宗教等領域的交流合作。

建立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專案快速聯合審批通道,鼓勵臺灣地區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交流活動。

第四十六條 試驗區可以創新社區治理模式,鼓勵社區內居住的臺灣地區居民積極參與本社區事務。

第九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七條 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第四十八條 支持探索建立涉台案件綜合審判組織、檢察組織,集中辦理涉台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人民調解員,參與辦理涉台案件、處理涉台糾紛。

第四十九條 支援試驗區開展仲裁工作,完善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鼓勵仲裁機構在試驗區設立聯繫點。支持兩岸仲裁機構在試驗區開展合作。

具有經濟貿易、科學技術、法律等專門知識的臺灣地區居民,可以受聘擔任仲裁員,依法參與涉台民商事糾紛仲裁。

第五十條 試驗區支持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事務所以及調解、公證、鑒定等法律服務機構。

推進境內外律師事務所聯營、合作,促進仲裁、調解、公證、鑒定等法律服務提供方式多元化,為試驗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第五十一條 試驗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和境內外人才引進專案智慧財產權評議,建立支撐創新發展的智慧財產權運行和保障機制;完善跨部門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實現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1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