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規、稅務
北區國稅局公布採書審制營利事業常見規避與逃漏稅六大類型
資料更新時間:2018/11/02
關鍵字:#書審
  1. 北區國稅局所列六項透過書審制來規避與逃漏稅捐的情形都很常見。除了營業收入符合條件外,另外常見採書審制的營利事業是因為銷售環節中短缺進、銷項憑證,但是實施要點中規定採書審制的營利事業仍應該〝取得、保存憑證〞這點需留意。
  2. 排除適用規定。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
    • (一)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
    • (二)其他存款機構;投資有價證券;基金管理;專業考試補習教學;醫院;其他未分類醫療保健服務。
    • (三)電力供應業;商品經紀業;多層次傳銷(佣金收入);停車場管理;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代理及發行;廣播節目製作及發行;廣播電台經營;無線電視頻道經營;衛星電視頻道經營;金融租賃;民間融資;財產保險經紀;人身保險經紀;其他投資顧問;土地開發;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不動產租賃;不動產轉租賃;不動產仲介;不動產代銷;法律服務業;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積體電路設計除外);未分類其他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環境顧問服務;農、林、漁、礦、食品、紡織等技術指導服務;機械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信用調查服務;汽車駕駛訓練;其他未分類教育服務;其他教育輔助服務;醫學檢驗服務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
    • (四)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或農會、漁會申報案件。
    • (五)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之申報案件(*外資分公司不適用)
    • (六)營業代理人代理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申報案件。
    • (七)逾期申報案件。但依第二點規定純益率標準調整所得額,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或無應納稅額者,可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該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10-29

02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