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規、稅務
大陸海南自由貿易港訂定《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
資料更新時間:2021/09/24

1、大陸海南自由貿易港將成為避稅天堂?為防堵漏洞,稅務局於3月5日頒佈要求註冊在當地企業需具備實質性運營條件(類似實際營運處所PEM、經濟實體ES)方能享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就實質性運營條件來說,海南—〝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任一項不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不屬於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台灣—PEM三原則〝作成重大決策者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境內、財務報表、會計帳簿、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在境內及在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BVI—經濟實質,除以上外還需要符合相映報酬之當地成本支出…其實大陸簡單多了。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執行。

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2021年第1號)

發佈日期:2021-03-05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

2021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現就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於註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搆以及非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

 二、註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並且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搆的,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在自貿港,屬於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對於僅在自貿港註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任一項不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不屬於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註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搆的,該居民企業對各分支機搆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屬於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四、註冊在自貿港之外的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搆的,或者非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機構、場所的,該分支機搆或機構、場所具備生產經營職能,並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屬於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五、註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其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搆的,或者註冊在自貿港之外的居民企業,其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搆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計算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搆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款,並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設立在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符合規定條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款,並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符合實質性運營並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的規定,歸集整理留存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八、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執行查帳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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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0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