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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赴大陸設立中外合資企業雙方投資人的資格限制

1、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條文中對中方投資者資格未包含個人合資。實務中大陸的審批部門規章均明確規定境內自然人不得作為新設合資企業的中方投資人。
2、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鼓勵外商投資,放寬了對投資主體的限制,允許自然人作為中方投資者,投資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上海、北京、重慶等地區均有頒佈相關地方性規定:
①、上海浦東
《境內自然人在浦東新區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試行辦法》(浦政綜改2010年1號,2010.5.1實施)根據該規定,凡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居民,均可在浦東新區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僅限上海浦東新區投資設立。
②、北京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2010.12.23實施)其中第十二條規定:中國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範區出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註冊。2011年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發佈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登記辦法》(2011年6月24日生效)其中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經商務部門批准,中國公民以自然人身份與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在示範區內投資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登記。
3、若外資投資中方投資者現有企業。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並按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股權變更無效。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的產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因股權變更而使用企業變成外資企業的,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外資細則》)所規定的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為原登記機關,經商務部批准的股權變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託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4、若有意赴大陸各地區成立中外合資企業,建議應自行向當地政府或代辦業者查詢當地政府是否有頒訂地方性規定,如果無法有明確法規條文參酌,仍應依據母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中方投資者必須為法人

16 1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