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規、稅務
國內產製之貨物出口大陸包裝標示
資料更新時間:2020/04/27
  1. 財政部關務署於4月23日發佈,國內產製之貨物出口大陸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並無媒體報導需以Made in Taiwan, China、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字樣標示之規定。

中國大陸對自我方進口貨物產地標示未採取新作法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自上週開始出口至中國大陸貨物遭擋關,中國大陸海關要求原產地為臺灣之貨物須於外包裝嘜頭以Made in Taiwan, China、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字樣,否則一律退運,尚非屬實,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透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海關合作工作小組聯絡窗口洽詢中國大陸,據渠表示中國大陸海關未發布新措施,而且大陸海關各口岸均採一致性作法。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我國產製之貨物出口時,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可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如果出口貨物在中國大陸遇到此類通關問題,可將個案具體情況透過關務署向中國大陸反映,以尋求協助。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佈日期:2020-04-23

#原產地為臺灣之貨物標示
#出口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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