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規、稅務
高雄國稅局整理歷年民眾投保人壽險遭稅務機關認為涉及租稅規避行為,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
資料更新時間:2020/07/29
  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7月24日新聞稿整理歷年民眾投保人壽險遭稅務機關認為涉及租稅規避行為,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宣導民眾誤觸。
  2. 一般認為人壽保險理賠金不納入遺產之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3. 稅務機關所主張實質課稅原則又是怎麼一回事。
    稅捐稽徵法 第 12-1 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舉個例:港澳條例 第 28 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某甲發現原來法規有這麼一條,立刻申辦一家香港公司校長兼員工並將在國內上班所得改匯到香港公司發放、再做一張薪資單(甚至在香港做薪資申報),這樣是不是合法免稅呢?
  4. 附檔是國稅局所整理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

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及參考特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民眾釐清那些保單特徵可能涉及租稅規避,避免繼承人在數年後領取被繼承人死亡人壽保險金時,被補稅甚至裁罰,財政部在109年7月1日特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供徵納雙方遵循(詳附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原則上租稅規避不會另就漏稅處罰,但納稅者在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還是可能會被補稅裁罰,稽徵機關如果須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死亡人壽保險金所涉之遺產稅者,更要審慎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各地區國稅局已將這些經財政部重新檢討的行政法院相關判決及特徵登載於網站,加強宣導,供民眾在投保之前參考。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24

附件下載: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pdf

29 0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