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22/09/22
坊間因應CFC有一種說法是透過成立新加坡或香港公司即可免除CFC,如果深究他們的想法很混亂,大致上是看了媒體大會計師文章說傳統租稅天堂不能用,應該重新整理交易架構到香港或新加坡;多數人覺得香港公司不可靠,因此首選註冊新加坡公司。 這問題沒那麼單純,先看法條怎麼說?
另外,財政部曾頒訂「受控外國公司(CFC)所稱低稅負國家與地區參考名單」如附檔(107.10.02);預計今年底前將會頒佈新版供依循。 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或地區有:貝里斯(Belize)、汶萊和平之國(Brunei Darussalam)、蒲隆地(Burundi)、查德(Chad)、哥斯大黎加(Costa Rica)、剛果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吉布地(Djibouti)、薩爾瓦多(El Salvador)、史瓦帝尼(Eswatini)、密克羅尼西亞聯邦(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直布羅陀(Gibraltar)、瓜地馬拉(Guatemala)、幾內亞比索(Guinea-Bissau)、宏都拉斯(Honduras)、香港特別行政區(Hong Kong)、肯亞(Kenya)、馬拉威(Malawi)、馬來西亞(Malaysia)、馬利(Mali)、新喀里多尼亞(New Caledonia)、尼加拉瓜(Nicaragua)、尼日(Niger)、巴勒斯坦(Palestine)、巴拿馬(Panama)、玻利維亞(Plurinational State of Bolivia)、塞內加爾(Senegal)、塞席爾(Seychelles)、新加坡(Singapore)、厄利垂亞(State of Eritrea)、科威特(State of Kuwait)、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Syrian Arab Republic)、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 Arab Emirates)。 因此,單成立新加坡或香港公司沒用,仍算CFC適用範圍。 若問,難道不能註冊新加坡/香港公司並在當地實體營運就不受CFC規範不是嗎? 為符合當地實體營運則必須承租實體辦公室(不是掛在秘書公司)、自聘員工(含當地法令雇主對勞工之提撥)並實際運作且就全年所得於當地申報所得稅。星、港、台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差距不大,但物價水準差距不小,這點需要考量。星、港會計制度與台灣差距頗大,成本支出容易認列,就集團公司考量或許有誘因,至於一般中小企業台商,若只是單純停用BVI改註冊新加坡,那就不必了。
附件下載: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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