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規、稅務
高雄國稅局宣導民眾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常見缺失,提醒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注意
資料更新時間:2023/05/17

1、時值報稅季 國稅局溫馨提醒: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所得稅率最高40%)。

常見民眾(錯誤申報情形)有①.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②.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及③.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④.誤認大陸地區所得為海外所得自動扣除670萬)等申報錯誤情形。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僅就台灣部分)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若能以14萬扣抵,不是等於甲君可以用大陸繳納的稅款來減免、抵減應在台繳納的稅額,想想有可能嗎。

2、補充同則案例媒體報導:北區國稅局提醒,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營利事業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投資收益時,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的投資收益部分,也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

3、大陸來源所得包括以下幾個主要項目:

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從中國大陸的雇主或機構獲得的工資、薪金收入。

個體工商戶所得:指個體經營者或自由職業者從經營活動中獲得的所得,例如自營企業的營業收入。

企業利潤所得:指企業營業收入減去相應的成本、費用和稅收后的利潤。

投資收益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從投資中獲得的收益。

特許權使用費:指使用或轉讓特許權(如專利、商標、版權等)而獲得的收入。

獎金、獎金所得:包括通過中獎、抽獎、競賽等方式獲得的獎金和獎勵所得。

特殊所得:包括專利權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無形資產轉讓所得等。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於112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常見民眾有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及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等申報錯誤情形,致遭補稅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申報案件中常見民眾未以所得總額列報,誤以大陸地區計算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金額(即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之淨額)申報,造成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就扣抵稅額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所以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龔怡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潘靜雯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6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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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