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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新加坡所得稅法修正;新增10L條款針對出售海外資產收益徵稅

新加坡財政部2023年12月8日修訂頒佈所得稅法修正案,打破新加坡以往海外所得免稅原則,此次新增「第10L條款」並自2024年1月1日實施。重點:新加坡公司如在新加坡當地無經濟實質,如有源自於出售境外資產之收益將徵稅(即被動控股公司)。

簡單來說,如果一個新加坡公司賣掉了它所有其他國家財產(譬如,房地產或者公司股份),那麼它從這筆交易中獲得的利潤(資本利得)可能需要在新加坡納稅。這個規定主要針對在新加坡沒有實際運營活動的公司;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新加坡公司只是名義上存在,而它的主要業務和員工都在其他國家,那麼它在出售外國資產時獲得的利潤就可能需要在新加坡繳稅。

維詮的觀點:香港自去年也有類似的法規要求,但陸續也頒佈在某些條件下可以豁免,研判後續新加坡也會有進一步的規範公布,但推測它的條件應該會比香港嚴格。
香港與新加坡的修法,可視為OECD對租稅天堂的經濟實質要求,類比BVI、CAY等九大類中的被動控股公司。

第10L條款概述:

徵稅範圍:

依據內容,相關實體在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從新加坡境外出售、處置海外資產所獲得的收益將被視為應稅收入。此外,現行稅法中關於境外來源視為收入原則將同樣適用;如果境外資產出售或處置所得款項匯入新加坡當地、或被用來償還在新加坡開展貿易及業務所發生之債務、或用於購入於新加坡當地的資產,以上這些將被視為等同資金由境外匯入新加坡。

海外資產定義:位於海外不動產、外國公司股份或發行之證券及非居民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均被視為海外資產。

相關實體定義:

相關實體定義為以集團成員檢視,集團中至少有一個成員於新加坡境外有營業據點,並且該實體的帳目包含在該集團母公司編制的合併報表中。因此,第10L僅適用於跨國集團的實體,並不針對單獨實體或個人。

第10L不適用於金融機構,以及享有特殊稅收激勵計畫之實體,例如用於航運、飛機和保險行業的激勵計劃、金融或財務中心的激勵方案等。因為通常僅當實體於新加坡當地實體營運且有足夠規模,才能獲得激勵計畫。

若新加坡公司不符合上述,則公司必須滿足規定的經濟實質要求,方能在10L條文要求下排除。這些要求根據實體是否是純控股公司而定,純控股公司是指其主要功能是持有其他實體的股份或股權、且除股息等收入、股權或股利出售或處置之所得、及與持有其他實體股份或股權活動之相關收入外,沒有其他收入。符合上述條件即為純控股公司。

#新加坡10L稅務處理
#新加坡海外資本利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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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