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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BVI 經濟實體申報常見誤解
資料更新時間:2020/10/26

關於BVI 經濟實體申報常見誤解

—同步刊登於經濟日報2020/10/13

【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宋繼豪】

前言:隨著時序漸入年底,自去(2019)年1月頒佈的BVI 經濟實體法已接近申報階段,特將較常見的誤解整理如下:

1、不是所有的BVI公司都要做經濟實體申報。依法排除BVI境內公司、基金型態公司及具有其他稅務地區身份的BVI公司。

九大類經濟活動

2、不是所有BVI公司都必須在九大類經濟活動中找一項適用。譬如透過BVI公司做理財投資,即不屬於九大類中的任何一類。

註.九大類經濟活動計有銀行、保險、基金管理、融資租賃、營運總部、海運、分銷和服務中心、控股、智財權。

3、若符合九大類經濟活動不是都必須在BVI當地有辦公室、員工。細則中針對九類各有程度不一的要求、當地所產產生的費用需符合營業額一定比例,也就是說外包的費用並不是固定金額。

九大類經濟活動示例表格

4、若符合九大類經濟活動需要在BVI當地有經濟實質,不代表需要在當地納稅。經濟實質法並沒有把〝離岸〞BVI公司變成〝在岸〞公司;另外,您知道BVI當地公司營所稅率多少?

5、對當地經濟實質的要求不是只有租掛辦公室與員工。如何具備管理職能?最起碼要在BVI當地召開董事會。

如何證明經濟實質

6、BVI公司不繳年費無法規避經濟實質申報義務。根據BVI公司法公司因未按時繳交年費,將於逾期5個月後由公司註冊處(CR)主動除名(Struck off)自除名7年後公司將自動被CR強制解散;然而,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BVI公司被除名後並不能免除該公司及其董事、股東、清盤人…等所應承擔的責任義務,換言之,即便公司已經除名仍有責任進行ES Reporting。除非BVI公司選擇自願性解散歸檔或除名超過7年被CR解散,否則除名7年內BVI公司仍有責任每年提交ES Reporting。

註.經濟實體法第11條,若公司沒有配合該法進行ES Reporting 申報,可能會產生最高US$75,000罰緩及判處最高5年監禁。

7、經濟實質申報方式與時間。BVI FSA為執行經濟實質申報作業建構BOSS系統來對應各合格註冊代理人,但各代理人可能評估本身BVI公司家數與作業程序因而採取不同的作業方式與規定期限來完成此項工作。這些不影響BVI FSA於今年11月20日的截止申報期限。

隨著租稅天堂配合國際規管而法令日趨嚴謹,慎選秘書公司成為境外公司操作首要工作,方能提供您正確與及時的資訊。

26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