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境外公司
媒體報導〝破解CFC 家族企業節稅有撇步〞之我見
資料更新時間:2022/01/26

1、以下媒體報導會計師說破解CFC…有撇步,這段話〝新制對股權較單一的家族性海外控股公司,容易落入課稅範圍;反倒是若家族已經將境外公司股權分散給不同家族成員,就可望排除在CFC課稅範圍外。〞在說什麼?

法規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所以會計師的意思是說如果是單純〝家族〞控股OBU投資大陸,原本父親一人持股100%可以先將持股先分配給〝家族〞其他成員,也就是說原本存在借名持股問題;

請注意!此處會計師用〝家族〞而非〝家庭〞應該是有安排,CFC適用辦法中「2.前項受控外國企業無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適用及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於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計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情形,該個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計算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定營利所得。」

法條中有配偶與二親等親屬之限制。

而灰字(重大影響力)則是用來規範用人頭稀釋持股,而某一股東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如何舉證也是問題。

延續此觀點還可以進一步思考,境外公司A由某甲100%持股、境外公司B由乙、丙、丁三人分別持有34%、33%、33%;單就持股比例來看不受CFC規範,若CFC法條正式上路,稅務機關如何得知查A不查B?

破解CFC 家族企業節稅有撇步

2022-01-25 00:56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4)日表示,CFC(受控外國企業)課稅制度即將於明年上路,新制對股權較單一的家族性海外控股公司,容易落入課稅範圍;反倒是若家族已經將境外公司股權分散給不同家族成員,就可望排除在CFC課稅範圍外。

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執業會計師王瑞鴻表示,CFC課稅制度已確定將於2023年上路,財政部要透過這個新制,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藉由對境外公司的控制力,把盈餘留在境外不分配,達到規避股東稅負,或延緩繳稅的效果。

圖/經濟日報提供

王瑞鴻指出,以往家族企業透過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公司,進行控股、資產管理或金融商品操作等用途;當下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儘快在2023年到來之前,檢視目前投資架構,是否會受到CFC生效而課稅。

從常見的樣態來分析,首先,如果台商持有的境外公司A,單純作為控股用途,台商家族可能在中國大陸,或是其他國家及地區,還另有實質營運的公司,這間實質營運公司將盈餘分配到給A控股公司時,即使A控股公司還沒把盈餘配回給台灣股東,從明年度開始,台灣股東仍會被CFC制度影響,須提前繳稅。

王瑞鴻表示,CFC課稅的重點要件,在於台灣股東或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公司逾半股權,或對該境外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情形。

另一種家族控股型態則可望不受CFC影響。王瑞鴻表示,如果家族的境外控股公司,本身的股權已經分散到不同家族分支,甚至是不同世代的家族成員身上,這間境外公司就有可能不會落入CFC的課稅規定。

王瑞鴻也提醒,很多家族的境外公司,可能會疏於辦理股東名冊的變更,而導致公司名義上的股東,與實際股東已有落差,這一年也是關鍵時刻,此時須在CFC課稅制度生效前,儘早釐清,以避免日後徒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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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