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規、稅務
非我稅務居民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主動申報就源扣繳

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月30日宣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如所得人屬非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主動辦理申報並繳付。因為疫情,較多台商因為隔離限制戶籍遭主動遷出成為非居住者,需留意此項規定。如同以下案例,需主動辦理扣繳的扣繳義務人是房客,每月支付房租的時候依規定要辦理扣繳。
2、CFC僅規範於我國註冊之公司及我國稅務居民,若個人已除籍;非稅務居民,自然不受影響。對長住海外之台商或許可思考整體評估。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
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又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採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如有任何扣繳申報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金汶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0
撰稿人: 李旻寰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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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