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23/09/28 1、台北國稅局案例宣導;A先生自銀行帳戶代扣繳配偶、子女3人之信用卡卡費,111年度合計繳納信用卡費800萬元,其中300萬元屬子女之信用卡費(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244萬)因此遭國稅局將此款項視同給子女之贈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此案例提告訴我們刷卡金額稅務機關可掌握、A先生國內所得稅申報不要太低;相對刷卡金額、對OBU族群來說,如果無法降低刷卡金額,就只好思考如何用OBU帳戶資金來繳卡費。 2、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常見代購車、房。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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