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境外公司
因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案有必要透過OBU來台持股?
資料更新時間:2020/12/28
  1. 以下一則刊登於12月21日的新聞是在談近日已經立院一讀通過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案,修正案待立院審議通過後預計自110年1月1日實施。文章中提到修法後將可能產生一個〝稅差〞;意指透過外國人(OBU)來台投資國內未上市公司稅賦成本相較境內居民少了《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賦制)》,因此似乎較有利。

    個人提醒:別忘了若透過OBU來台投資國內公司,未來國內公司對境外盈餘分配時扣繳率為21%,如果整體前後稅賦成本相比,個人以為若因此次修法〝刻意〞將國內未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給境外法人…似乎沒有必要。
  2. 回到維詮一貫的立場:是否規劃以外資身份來台投資的前提是〝資金是否來自境外〞,若僅是單純的稅率差異而刻意將國內台幣資金兌換外幣、轉進OBU、向投審會申請核准來台投資、再以公司當時淨值申報股權交易持有國內個人持有之股權…除非把股權架到境外有下一步的規劃;淺談VIE架構
  3. 延伸閱讀: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案
    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境外營利事業扣繳率21%
    國內公司洽特定人認購新股之交易金額應參照公司淨值決定

新聞中的法律/翻修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面面觀

2020-12-21 01:32 經濟日報 / 記者鄭鴻達

行政院日前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恢復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交易所得最低稅負制,是回到租稅公平的角度,其實之前證券交易所得稅還沒開徵之前,是有最低稅負制的,後來開徵證交所得後取消,但免徵後又沒恢復,因此站在租稅公平性來看,本次修正不失為一件好事。

有一點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這次修正會產生一個稅差。本次修正後,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民的交易,就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讓境內居民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後,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在算完670萬元的免稅後,還是要繳20%綜所稅

若是中華民國境外的居民、外商、外國投資人來投資未上市櫃公司,因不會有申報綜所稅的問題,也因此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產生所得後,自然就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修正後,反而對外國人相對有利

不過是否就會因此次的修正,導致加重有人就由境外人士、公司假冒、炒作投資的情形?

其實目前境外公司交易會面臨反避稅條款、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要求,因此會有實質營運、黑名單等問題。

雖然不排除會有人藉此規避最低稅負制,但如此安排,在面臨實質營運與CRS要求時,會導致在營運上及控股上,產生一定不方便性,所以不至於會有太多人透過非本國人來持有股權的方式,來規避稅負。

此外,本次修正,有針對成立五年內高風險新創公司設排除條款,此設計是要避免在新創千盼萬盼到第一桶金時,若一下就要被課稅課走,會對新創衝擊較大,所以讓它較晚才要繳稅,而非是要避稅用的。

設定五年門檻,雖不排除可能有投資人,會趕在緩衝期內出清持股以避免稅負,但這安排會付出代價與成本。首先,公司要賺錢,股票才會增值,才有產生所得的問題,且條例鎖定高風險新創,如此企業要在五年內賺錢的機率就很低。

第二,若將新創企業股權交易掉,就會喪失未來從這公司獲利賺錢的機會,且新創公司要會賺錢,才有移轉股權需要,這也代表該新創後續爆發力可能不小,如果賣掉了,就賺不到該公司後續的增值。

若是為了不錯失新創公司後續增值,又要避稅,就一定要安排人頭,雖不排除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但用人頭有其風險、成本存在,人頭可能會翻臉不認人,還有如何安排對人頭進行稅負補貼的問題在。

透過人頭持有等方式規避稅負,整體運作的複雜度、成本與風險都還是很高的,雖不排除有些人可能賭性堅強,會想賭一把,但不會有多大的族群這樣做,因為安排人頭後分配股利所得、歸還股票等都是不小工程,且反而可能產生民事糾紛。

最後,對於有些人藉由成立公司,實質上卻是持有不動產,並以交易股權來達成實質出售不動產者,在修正條例後,我認為還是會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因為只要稅負上有價差,就會有人使用。

不過是否會這樣規避,就要去精算其交易幅度多大,再來看哪種方式較合算,因房地產交易稅負比較複雜,持有幾年後賣出的稅率都不一樣,若交易金額很大,採取交易未上市櫃股權的方式,還是會有一定節稅效果,但站在租稅公平角度,本次修正仍不失為一件好事。(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沈碧琴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28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