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規、稅務
大陸財政部與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1、大陸財政部與稅務總局於2月19日發布《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註冊登記在上海自貿易區及臨港新片區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三角貿易合同)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徵印花稅,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3月31日。反之,非註冊在此區的企業如進行三角貿易需針對購銷合同之金額繳付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稅率為價款(不含增值稅)的萬分之三。
2、大陸公司能否進行三角貿易(貨物之買賣不進出中國海關)操作,以現行規定來看,公司註冊在自由貿區內為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4〕8號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為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離岸貿易,現就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註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後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且該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3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4年2月6日

#自貿區公司免徵印花稅
#大陸公司三角貿易

21 0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