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uritius模里西斯

Mauritius模里西斯

地理位置及背景介紹:

模里西斯( 毛里求斯Mauritius )位處於西印度洋上距非洲大陸約2400公里,首都在路易港,總面積為1865平方公里。模里西斯是一個獨立的民主共和國,人口超過一百萬。毛里求斯在獨立以前,曾是英國和法國殖民地,因此其法律制度揉合英國和法國法律的元素。八十年代以來,經濟一直保持持續穩定發展,1985-2000年國內生產總值(GDP)年均增長率為6.09%。曾被世界經濟論壇評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59個國家”之一,列非洲之首。模里西斯於1992年正式頒佈模里西斯境外商業法(Mauritius Offshore Business Activities Act)及境外信託法(The Offshore Trust Act)。其中境外商業法於2001年正式修法通過成為2001年金融服務開發法(The Financial Service Development Act 2001,簡稱FSC)。 香港及新加坡均有班機直飛。

政治體系:

模里西斯是一個獨立的民主共和國,人口超過一百萬。毛里求斯在獨立以前,曾是英國和法國殖民地,因此其法律制度揉合英國和法國法律的元素。

稅制規定:

模里西斯於1992年正式頒佈模里西斯境外商業法(Mauritius Offshore Business Activities Act)及境外信託法(The Offshore Trust Act)。其中境外商業法於2001年正式修法通過成為2001年金融服務開發法(The Financial Service Development Act 2001,簡稱FSC),其將模里西斯境外公司區分為二種,分別為第一類全球商業執照(GBC 1)及第二類全球商業執照(GBC 2)。其中的第一類公司可享受模里斯西和世界主要26個國家簽定之避免雙重租稅協定之優惠。但第二類則無法享有此項優惠,第一類公司須按稅率15%納稅。但第二類之模里斯西公司即為境外免稅公司(如BVI, Samoa和汶萊)。

設立優點:

  • 政治、經濟和貿易環境穩定。
  • 沒有外匯管制。
  • 模里西斯與中國大陸有邦交,處理大使館認證容易。
  • 有些商業糾紛適用國際法處理、保障國內投資者權益。
  • 運用模里西斯公司從海外投資,如產生國際糾紛,不會損及個人資產或是母公司的信譽,其商業法律糾紛僅止於其模里西斯公司。
  • GBL2公司不需委聘當地公司秘書、董事,及舉行當地會議。
  • GBL2公司境外所得免稅,每年不須辦理稅務申報及申報財務報表。
  • GBL2公司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

設立基本要件:

  • 註冊資本: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一般為100,000美元。
  • 公司名稱:可以中英文名稱。公司名稱結尾一般以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Societe、Anonyme或Socieded Anonima或上述字眼之縮寫作結束語。除非得到特別批准,公司名稱不能使用Assurance、Bank、Building Society、Chamber of Commerce、Chartered、Cooperative、Imperial、Insurance、Municipal 、Royal或Trust等名詞。
  • 董事: GBL2公司只需一名董事即可成立,董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
  • GBL1公司則最少需要2人,需為模里西斯當地居民且不可為法人。
  • 股東: 只需一名以上之股東即可成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
  • 不可發行不記名股票。
  • 註冊地址:需有模里西斯當地公司登記地址。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