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境外公司
香港開放境外基金遷冊(遷入)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21/11/23

1、香港立法會於9月30日通過《202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及《2021年有限合夥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修改了基金遷冊(入)機制,允許現有註冊於其它地區(譬如:開曼)以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形式成立的投資基金遷移註冊及營運地點到香港,可註冊為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或有限合夥基金(LPF),新法已於11月1日實施。

按照開曼與BVI經濟實質法的要求,基金型態的公司必須於當地建立經濟實體,香港此次修法可提供解套方案。

2、基金遷冊香港操作概要:

實施程序:

①.遷冊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申請註冊及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發出遷冊證明書,法團獲發遷冊證明書後,必須於60日內在其成立地撤銷註冊並向證監會提供令證監會信納的相關撤銷註冊的證明(公認證);

非香港基金遷冊為基金型公司(OFC)需要符合之要件。非香港基金必須是〝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型態成立之基金,其他法律形式的基金並不包括在內。

②.遷冊為有限合夥基金(LPF):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註冊,法團獲發註冊證明書後,必須於60日內在其成立地撤銷註冊。且該(LPF)之普通合夥人須在註冊日期後的1個月內,為該(LPF)申請商業登記證(BR)。申辦與遷冊(LPF)必須由香港律師申請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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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