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規、稅務
大陸財政部頒佈《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資料更新時間:2020/12/16
  1. 大陸財政部等三部門於11月11日頒佈《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並自12月1日實施。此項《通知》乃延續大陸國務院於今年六月所頒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其目標在建立(海南)全島封關運作的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對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均採“零關稅”、〝既准入又准營”為基本之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2. 適用〝零關稅〞原輔料採正面清單管理如附檔,清單內品項少且以農產品佔大多數,不具備前往投資吸引力。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0〕42號

成文日期:2020-11-11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全島封關運作前,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口用於生產自用、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原輔料,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零關稅”原輔料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具體範圍見附件。清單內容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南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進行動態調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適用原輔料“零關稅”政策,應當用於航空器、船舶的維修(含相關零部件維修),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用於維修從境外進入境內並復運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二)用於維修以海南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

(三)用於維修在海南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海南省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四、“零關稅”原輔料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生產使用,接受海關監管,不得在島內轉讓或出島。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或出島的,應經批准及辦理補繳稅款等手續。以“零關稅”原輔料加工製造的貨物,在島內銷售或銷往內地的,需補繳其對應原輔料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照章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零關稅”原輔料加工製造的貨物出口,按現行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五、企業進口正面清單所列原輔料,自願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在報關時提出申請。

六、相關部門應通過資訊化等手段加強監管,防控可能的風險、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確保原輔料“零關稅”政策平穩運行。海南省相關部門應加強資訊互聯互通,共用航空器、船舶等監管資訊。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行。

附件: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原輔料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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