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規、稅務
大陸發改委等頒佈第10號公告,針對申請適用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之基本條件做了規範
資料更新時間:2021/05/07
  1. 大陸發改委等四機構於4月23日頒佈第10號公告,針對申請適用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之基本條件做了規範,並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2. 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7號已失效,此次新公告的條件比較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成文日期:2021-4-23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積體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品質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精神,根據《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條件,現公告如下:

一、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體產品開發及相關資訊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務派遣、聘用關係,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資訊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5%[嵌入式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5%],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資訊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5%[嵌入式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

(五)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電腦軟體著作權等屬於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六)具有與軟體發展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體工程要求的品質管制體系並持續有效運行;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品質事故、智慧財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二、本公告第一條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3日

07 0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