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規、稅務
大陸深圳海關與深圳市稅務局聯合頒佈《關於實施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協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
資料更新時間:2022/09/16

1、大陸深圳海關與深圳市稅務局頒佈《關於實施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協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可由註冊在深圳市企業主動向深圳海關和深圳稅務局申請,企業透過關聯方進口貨物的價格進行聯合評估、協商,做出海關價格預裁定、稅務預約定價安排,降低納稅人稅務遵從成本確定性和管理效能。

2、申請門檻: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3、一般情況下,透過OBU的關連交易不適合申請。

深圳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於實施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協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

深關稅[2022]62號 2022-5-18

深圳海關各隸屬海關單位、總關各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各派出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和深圳市先行示範區建設,打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2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236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發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下稱“稅務6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等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海關(下稱“深圳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下稱“深圳稅務局”)決定對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實施協同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協同管理的內容及適用情形

 本通告所稱“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協同管理”(下稱“轉讓定價協同管理”),是指深圳海關和深圳稅務局對企業關聯進口貨物的價格進行聯合評估,協商一致後與企業聯合簽署《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協同管理備忘錄》(下稱《協同管理備忘錄》,格式見附件1),並分別做出海關價格預裁定、稅務預約定價安排,以跨部門協同管理的方式,降低納稅人遵從成本,提升遵從確定性和管理效能。

  符合海關總署令236號第4條和稅務總局64號公告第4條的企業,可以適用轉讓定價協同管理。

 二、協同管理的申請與受理

 企業申請轉讓定價協同管理的,應向深圳海關和深圳稅務局同時書面提交《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協同管理申請表》(下稱《協同管理申請表》,格式見附件2),並按照海關總署令236號和稅務64號公告有關規定,提交《海關預裁定申請書(價格)》和《稅務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深圳海關受理部門為隸屬海關(企業屬地海關)綜合業務科,深圳稅務局受理部門為第四稅務分局綜合業務科。

 深圳海關或者深圳稅務局收到企業的申請後,應當在企業申請之日起10日內聯合確定企業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在《協同管理申請表》中填寫受理意見,由受理部門送達企業。

 如評估認為企業提供資料不齊全,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在5日內進行補正。補正申請材料期間,不計入受理期限內。

 海關價格預裁定、稅務預約定價安排按各自現有制度執行。

 三、協同管理的評估與協商

 深圳海關和深圳稅務局受理企業申請後,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啟動聯合評估工作,與企業就關聯進口價格進行協商。

 聯合評估及協商期間,深圳海關與深圳稅務局可以要求企業補充提交相關資料,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雙方可視工作需要各自或者聯合訪談企業或者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四、協同管理備忘錄的簽署

 深圳海關和深圳稅務局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與企業簽署《協同管理備忘錄》,由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同時,深圳海關作出價格預裁定,深圳稅務局與企業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深圳海關、深圳稅務局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終止協同管理程式並由受理部門書面告知企業。

 五、協同管理備忘錄的執行

 企業應當在《協同管理備忘錄》適用期間每個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向深圳海關和深圳稅務局報送轉讓定價協同管理執行情況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說明報告期內企業經營情況以及執行協同管理的情況。企業提出需要修訂、終止協同管理備忘錄的,應當一併作出說明。

 深圳海關與深圳稅務局應當分別按照海關總署令213號和稅務64號公告相關規定,對企業報送的年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分析,做好後續監控及處置工作。

 在備忘錄適用期間,企業按照備忘錄進行貨物價格調整的,深圳海關與深圳稅務局根據各自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式。如企業未遵照執行的,或者發生實質性變化導致協同管理備忘錄無法繼續適用的,或者企業提出修訂、終止協同管理備忘錄的,深圳海關和深圳稅務局按照相關規定,協商修訂或者終止協同管理備忘錄。如發現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置。

 六、協同管理備忘錄的失效及續簽

 《協同管理備忘錄》執行期滿後自動失效。企業可以在備忘錄期滿之日前90日內向深圳海關與深圳稅務局提出續簽申請。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附件:

1.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協同管理備忘錄(範本)

2.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協同管理申請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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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9 2022